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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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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下)
編/著者:
翁岳生.董保城
出版社:
元照
出版日期:
2023-04-30
ISBN:
9789575119362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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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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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行政程序法是我國公法之基礎法律。三十餘位傑出公法碩彥,將本法施行二十餘載之理論研究與實務成果,整理彙纂成逐條釋義一書,粲然大備,條理分明。本書乃公共行政、公法學術與司法實務,必備之基本用書,也是學生提升公法學養之指引參考。
作者介紹
主編與副主編
翁岳生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院長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陳春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林錫堯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前司法院大法官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作 者
陳清秀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董保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副校長
林明鏘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李建良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合聘教授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盛子龍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詹鎮榮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謝碩駿 德國佛萊堡大學法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吳志光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林倖如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蕭文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胡博硯 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蔡震榮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玄奘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洪家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范文清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定基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傅玲靜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宮文祥 美國印第安納大學Maurer法學院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副系主任
高仁川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能源、環境與人類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李玉卿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林昱梅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程明修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信安 德國敏斯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專業學院教授
張永明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林明昕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黃錦堂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合聘教授
吳秦雯 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江嘉琪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張惠東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黃銘輝 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陳愛娥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退休)
蔡茂寅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簡玉聰 日本名古屋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蔡志方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編纂人員
陳淑芳 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博士/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志偉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銘傳大學公共事務與行政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李鎨澂 法國巴黎第一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東吳大學博士生/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目次
序 言/翁岳生
序 言/城仲模
序 言/董保城
主編與副主編簡介
作者簡介
編纂人員簡介
縮語表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102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1
壹、前 言/1
貳、陳述意見之憲法原理/1
參、適用陳述意見規定之行政行為/5
肆、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3
伍、陳述意見之例外/18
陸、陳述意見之相關規定/21
柒、違反陳述意見規定/23
捌、個別行政領域之陳述意見要求/26
第103條 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31
壹、前 言/32
貳、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除外情形/32
參、陳述意見除外之判斷/41
肆、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之競合/44
第104條 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通知與公告/46
壹、前 言/46
貳、通知陳述意見之方式/46
參、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48
肆、未依本條規定通知之效果/51
伍、瑕疵之補正/54
第105條 相對人提出陳述書與不提出陳述書之效果/57
壹、前 言/57
貳、陳述意見之內容/57
參、陳述意見之主體/58
肆、陳述意見內容之斟酌/60
伍、未陳述意見之效果/60
陸、接受陳述意見之機關/61
第106條 以言詞陳述代替陳述書/62
壹、言詞陳述意見之容許/62
貳、言詞陳述意見之方式/62
參、陳述意見之內容/63
肆、言詞陳述紀錄之異議與更正/63
伍、未依本條規定進行言詞陳述意見之效果/63
第107條 舉行聽證/64
壹、條文旨趣/65
貳、聽證的法律意涵/66
參、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67
肆、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70
伍、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與合憲性解釋/70
第108條 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72
壹、條文旨趣/72
貳、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斟酌義務與要式規定/73
參、聽證紀錄與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說理義務/76
肆、經聽證之行政處分的通知或送達?/78
伍、行政處分之理由記明與個資保護?/79
第109條 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80
壹、條文旨趣/80
貳、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80
參、不服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80
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81
伍、其他之法律特別規定/84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110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86
壹、概 述/86
貳、行政處分發生效力/87
參、條文解析/97
第111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108
壹、概 述/108
貳、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110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無效之效力/114
第113條 無效處分之確認/116
第114條 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118
壹、概 述/118
貳、補正之機關/120
參、補正之事由/120
肆、補正之時間限制/124
第115條 違反土地管轄之效果/125
第116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127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29
壹、行政處分廢棄概論/130
貳、本條規定/135
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171
壹、本條規定之規範意旨與結構/171
貳、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參、本條規定對於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173
肆、另定失效日期/174
伍、關於公務人員溢領俸給等金錢給付之情形/176
第119條 信賴不值得保護/177
壹、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僅以本條規定為限?/177
貳、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178
參、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181
肆、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185
第120條 撤銷行政處分之信賴補償/188
壹、補償請求權/188
貳、補償之類型及範圍/192
參、關於補償之權利救濟途徑/193
第121條 撤銷處分之除斥期間與信賴補償時效/195
壹、撤銷權之時間限制/195
貳、補償請求權之時間限制/211
第122條 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13
壹、行政處分廢止概論/213
貳、本條規定/217
第123條 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224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及規範意旨/224
貳、本條規定之規範內容/226
參、個別廢止事由之規範內容/228
第124條 廢止處分之除斥期間/253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3
貳、廢止原因之意義/254
參、本條規定之問題/254
第125條 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257
壹、本條規定之立法/257
貳、以廢止時或經指定較後之日期發生廢止效力/260
參、溯及既往為廢止/261
第126條 廢止處分之信賴補償/263
壹、補償請求權/263
貳、補償範圍、權利救濟途徑,以及時效規定之準用/264
參、補償並非廢止之合法性要件/265
第127條 受益人不當得利之返還/266
壹、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機制之概述/266
貳、本條第1項規定之公法上不當得利/269
參、返還之標的及範圍/281
肆、請求返還之方式/288
伍、行政執行/292
第128條 程序再開/294
壹、前 言/296
貳、程序再開制度/298
第129條 對申請程序再開之處置/311
第130條 證書或物品之繳還/313
壹、前 言/313
貳、證書與物品之命返還/314
參、請求再予發還證書或物品/317
第131條 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319
壹、條文制定始末/321
貳、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制度/322
參、現行制度之檢討/328
肆、回顧與展望/330
第132條 時效不中斷/331
第133條 時效之重新起算/333
第134條 重新起算之時效期間/334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135條 行政契約之容許性/336
壹、就行政契約之體系/336
貳、行政契約之概念與種類/340
參、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341
肆、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分/343
伍、行政機關與當事人有無選用契約方式之自由?/351
陸、行政契約與行政協議之區別/354
柒、行政契約之適用領域與案型/355
捌、展 望/358
第136條 締結和解契約之要件/360
壹、和解契約之標的/361
貳、生效要件/362
參、行政機關就簽署和解契約,享有裁量權,得妥為記錄有關的衡量理由/365
肆、違反之法律效果/365
伍、適用案型/366
第137條 締結雙務契約之要件/376
壹、德國法之觀察/377
貳、我國法之省思/387
第138條 締約前之公告給予表示意見/395
壹、學說討論/396
貳、實務判決/399
參、小 結/402
第139條 締結契約之方式/404
壹、學說討論/404
貳、實務見解/407
第140條 締約涉及第三人或其他機關之生效要件/409
壹、學說討論/409
貳、判決見解/412
參、法國法/416
第141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一般原因/418
壹、概 說/418
貳、適用對象/422
參、無效事由/422
第142條 行政契約無效之特殊原因/430
壹、概 說/430
貳、適用對象/430
參、無效事由/431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434
壹、概 說/434
貳、適用對象/435
參、一部無效與全部無效/435
肆、契約無效性之避免/436
伍、契約無效之法律後果/437
第144條 行政機關之指導或協助/440
第145條 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之損失補償/442
壹、現行法與法國法之差異/446
貳、學說見解/448
第146條 行政機關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0
第147條 情事變更之調整或終止契約及補償規定/455
壹、立法溯源之釐清/458
貳、意 涵/460
第148條 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463
壹、概 說/463
貳、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要件/469
參、執行程序與執行機關/472
肆、權利救濟/474
第149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475
壹、概 說/475
貳、規範體系/476
參、「民法相關之規定」範圍/480
肆、民法個別規定之準用問題/483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150條 法規命令之定義與授權依據/488
壹、法規命令制度機能/489
貳、法規命令之要件/490
第151條 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適用範圍/509
第152條 人民之提議訂定法規命令/512
壹、人民或團體有無請求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512
貳、法規命令制定請求權之成立/514
第153條 對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518
壹、非主管事項之移送/518
貳、有權管轄事項之處理/519
第154條 預告程序/520
壹、公告之內容與性質/521
貳、適用範圍/523
參、程序豁免/524
肆、違反之效果/525
第155條 得舉行聽證/527
壹、制度功能/527
貳、適用範圍/529
參、適用時機/530
第156條 舉行聽證之公告/532
第157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533
壹、立法理由/533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4
第158條 法規命令之無效/536
壹、立法理由/536
貳、要件與爭議問題分析/537
第159條 行政規則之定義/540
壹、概 說/540
貳、行政規則之意義/551
參、行政規則之種類/552
肆、行政規則之合法性審查/568
第160條 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570
壹、概 說/570
貳、下達及發布/570
參、行政規則未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效力/572
第161條 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壹、概 說/575
貳、行政規則之拘束力/575
參、行政規則之變更/580
第162條 行政規則之廢止/583
壹、概 說/583
貳、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583
參、行政規則之廢止程序/584
肆、行政規則廢止後之失效日/584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163條 行政計畫之定義/585
壹、行政計畫的概念與行政計畫法制的重要性/585
貳、計畫類型學的嘗試/586
參、行政計畫的特性與作為目標綱領之計畫規範(Planungsnormen)/589
肆、我國司法裁判實務主要處理地域性之總體計畫的問題/591
第164條 確定計畫之裁決程序及效果/594
壹、現行法制的問題與修法應考量的重點/597
貳、計畫確定程序之適用對象與應確定之內容/598
參、確定計畫裁決的法律效果/599
肆、計畫確定程序與國土計畫法制的關係/600
伍、計畫確定程序與其他專業法律的關係/601
陸、確定計畫裁決之實體法上要求/602
柒、我國重大公共設施之計畫辦理程序與德國法制的比較、對「行政計畫」之修法建議/605
捌、司法裁判實務顯示之不同計畫的關係/607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165條 行政指導之定義/609
壹、行政指導概念之法制化/609
貳、行政程序法上「行政指導」之定義與構成要件/612
參、行政指導之功能性分類/616
第166條 行政指導之原則/619
壹、行政指導之實體規範/619
貳、所謂不利處置/620
參、行政指導之合法統制/622
第167條 行政指導之方式/626
壹、行政指導之程序規範/627
貳、建立行政指導基準之必要性/628
參、行政指導之救濟問題/629
肆、行政指導的今後課題/633
第七章 陳 情
第168條 陳情之定義/635
壹、行政陳情之概念定義/635
貳、行政陳情之動機或目的/636
參、行政陳情之法律性質/637
第169條 陳情之方式/639
壹、書面或言詞為之/639
貳、書面應包括電子文件/640
第170條 處理陳情之原則/642
壹、陳情處理作業規定/642
貳、陳情保密義務/642
第171條 對人民陳情之處理/643
壹、行政陳情之受理/643
貳、行政陳情之處理與採取措施/643
第172條 無權處理之告知或移送/654
壹、受理相關告知/654
貳、爭訟救濟之告知/654
第173條 陳情得不予處理之情形/656
壹、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656
貳、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658
參、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658
第八章 附 則
第174條 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659
壹、立法目的/659
貳、本條立法目的之正當性/659
參、本條適用之對象/660
肆、本條但書規定之例外/664
伍、程序決定應否優先於實體決定救濟之分析/665
陸、程序決定之救濟期間排除訴願法第14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06條之期間規定?/665
柒、本條規定之妥當性──與本法第114條規定對照後之矛盾性/666
捌、不得聲明不服之程序性決定或處置/667
玖、與本條無關之程序決定或措施/667
第174條之1 職權命令之定期失效/668
壹、立法目的/669
貳、本條之規範基準時與規範對象/669
參、本法施行後之規範基準/670
肆、職權命令與授權命令之分野/670
伍、立法院之自我要求與對行政機關之要求/671
陸、權力分立國家與協力國家/671
柒、落日條款效果與時過境遷/671
捌、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為職權命令留下一線生機?/672
第175條 本法生效日/674
◎概 說/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