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導遊領隊
     
    導遊領隊實務(二)
    出版社:三民輔考
    出版日期:2021-08-05
    ISBN:9786267007372
    參考分類(CAT):導遊領隊
    參考分類(CIP): 
    優惠期限:2024-06-30

    優惠價:79折,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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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由曾任旅行社領隊、經理、總經理,現任聖約翰科技大學觀光與休閒管理系的[游勇訓]教授進行審訂。
    ★2021年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2021年最新觀光政策及相關資訊補充!
    ★收錄109-110年導遊領隊歷屆試題,100%題題解析!

    【常見問答】
    Q1:本書內有包含題庫嗎?
    A1:本書除了重點整理以外,還包含109~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歷屆試題共4份,100%題題詳解。

    Q2:請問本書是最新的法規嗎?
    A2: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

    【本書適用】
    這本《導遊領隊實務(二)》適用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華語導遊、華語領隊、外語導遊、外語領隊)。

    【考試簡介】
    這是份適合喜愛接觸人群、熱愛可以到處行走的工作,不管是新鮮人、中年轉業,或是新住民靠語言優勢在台帶團,都是值得先入手的一張證照。領隊導遊可加入旅行社或私人帶團、兼差或專職,讓遊客在旅行中展現開心滿足的笑顏,除了獲得收入也能感受帶團的成就感。
    華語導遊、華語領隊考試只考三科,且全為50題選擇題型,考試採及格制,三科平均達60分即可考取。已領有外語或華語導遊或領隊考試及格證書者,若想再報考其他語系的導遊、領隊考試,筆試科目只需考「外國語」一科,提供民眾更多彈性和執業機會,特別是「新住民」在外語導遊證照之取得上擁有先天的語言優勢,更適合報考有提供14國外國語(英、日、法、德、西班牙、韓、泰、阿拉伯、俄、義大利、越南、印尼、馬來、土耳其)選擇的外語導遊!
    ※應試正確資訊請以考試簡章為準※

    【工作內容】
    (一)導遊
    接送團員出入境作業、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團員各式服務(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
    (二)領隊
    出發前簡報作業、團員出入境動線領導、飲食住宿的安排與確認、旅遊景點導覽、地理人文的專業解說、突發事件的處理及團員各式服務、團員安全事項宣導、旅行中之相關服務作業(房間與座位之安排、外幣兌換、額外旅遊之安排、購物服務)、團體結束後相關作業及製作(預支報告表、團體報告表、旅客調查表)。

    【本書優勢】
    .沒有法學基礎也能看懂「發展觀光條例」等法條嗎?
    .每年法規都有最新修法,哪些條文最重要?
    .導遊領隊實務(二)法規考得又廣又雜,最常考哪些法條?
    .選擇題怎麼選才能兼具效率與正確性?

    以上關於考生對《導遊領隊實務(二)》這科所面臨的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

    一、統整常考法條規定
    本書《導遊領隊實務(二)》第一部分統整「觀光行政與法規、出入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兩岸關係相關法規、兩岸現況」常考重點,重要觀念使用表格整理,最新修法內容採用特殊元件標示,深入淺出,即便非法律系的一般讀者也能在作者的諄諄引導下循序漸進,厚積薄發。
    二、使用圖表增加易讀性
    單從法條文字逐字記憶有時太過冗長繁複,化條文為體系表可幫助大腦進行長期記憶,幫助減輕記憶的辛苦。每讀完一段落就進行一次圖像式整理,就能記憶比自己想像的還要深刻。並收錄近年相關試題於各章重點整理後,研讀完即可驗收學習成果,有效提升考試實力。
    三、口訣、雙色加強記憶
    內文裡艱深的法律條款使用「口訣」加以記憶,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用更貼近生活口語的方式記憶內容,縱使非法律系的考生也能輕鬆讀懂。本書採雙色印刷,答題關鍵字以藍色標記,利用黑白藍三種色調,進行系統性學習。多一種顏色,多一道區隔,就是要使瑣碎的法規條文,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
    四、100%題題詳解考古題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9~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試題共4份,100%題題詳解。讀者可透過演練考古題來檢驗自身實力,不明白處可研讀解析進行強化,熟能生巧,當練習到對題目有題感時,代表對法條的直覺越來越精準,即便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也能輕鬆自學備考。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旅行業管理規則(109.10.22修正公布)
    (1)按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復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並就前揭條例所引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予以逐一臚列共六款(第一款至第六款),作為規範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之消極資格。鑒於公司法第三十條關於經理人之消極資格規定業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第十四條規定須予以配合修正。
    (2)考量網路科技應用,旅行業所需營業空間未若傳統實體店舖需求大,又旅行業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如有其明顯空間予以區隔辨識,對交易相對人應不致產生混淆誤認,故為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時代潮流趨勢,降低旅行業經營成本,經檢討後修正放寬旅行業得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同一處所,並應有明顯之區隔空間,俾供交易相對人辨識。
    2.導遊人員管理規則(109.10.22修正公布)
    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修正第六條增訂華語導遊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接待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又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領有外語導遊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簡化其筆試應試科目,故為回歸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導遊人員考試制度,並與實務需求相貼近,爰將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予以刪除,並就原已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加註該語言別者,增訂其過渡條款。另針對導遊人員之違規行為,交通部已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七條授權訂定其處罰之裁罰標準。
    3.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110.06.29修正公布)
    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強化中央銀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並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修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其修正要點如下:
    (1)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
    (2)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修電子支付機構經許可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名詞定義,並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受理相關結匯申報準用銀行業相關規定。
    (3)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
    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10.06.23修正公布)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健全觀光旅館業產險制度,參照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第四條相關保額規定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調整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觀光旅館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