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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論[2010年/9月/修訂八版]
    出版社:三民
    出版日期:2010-08-30
    ISBN:9789571453224
    參考分類(CAT):商事法
    參考分類(CIP): 商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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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在維持原著《保險法論》的精神下,修正保險法總則、保險契約法的相關規定,並通盤改寫保險業法。本書的特色如下:1.囊括保險契約法與保險業法,內容最完備。 2.依據最新公布的保險法條文修正補充,資料最新穎。 3.依據大陸法系的體例撰寫,銜接民法,體系最嚴明。 4.章節分明,文字淺顯易懂,自修考試兩相宜。
    作者介紹
    鄭玉波學歷/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經歷/司法院大法官國立政治大學民法教授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院長國立臺灣大學民法教授劉宗榮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碩士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美國紐約大學法律學院研究經歷/律師國立空中大學民法概要電視主講教師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中央銀行監事著作/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海上運送與貨物保險論文選集───附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評釋六則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新海商法:海商法的理論與實務民法概要
    拉丁法諺有云:有「社會必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社會與法律,二者密不可分,無社會固然不可能有法律;有社會而無法律,則行為舉止,失所依據;定紛止爭,欠缺準繩。其結果,成敗得失,不以是非論斷,而靠武力解決,到處以強淩弱,以眾暴寡,與叢林社會何異。 韓非子云:「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縱觀一部法律發展史,都是先有事實,而後才有法律,而法律制定頒布之後,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必須配合新事實的發生或舊事實的演變,適時制定新法,修正舊法,而後法律才能與時推移,發揮預期的規範功能。自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保險法公布施行以來,社會變遷極大,保險法先後歷經十五度的修正,析其修正內容,有針對保險契約法者,有針對保險業法者;有概括通盤修正者,有只針對特定條文修正者,其目的無非在追求法律規範的妥當性,以期發揮保險基本法的規範功能。 以最近二次言,民國九十六年七月的修法,內容涵蓋保險總則、人身保險以及保險業法,而以保險業法為最。細酌該次保險業法的修正內容,乃主管機關累積多年之監管、接管、清理、清算經驗為基礎,從經驗中凝聚智慧,以智慧形成法條,希望藉由條文的修正,提升保險監理的水準。民國九十九年二月的修法,內容集中在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的保護,以避免道德風險。本書為求與時俱進,日新又新,在維持原著作精神下,除了修正保險法總則、人壽保險的相關規定以外,就保險業法部分,特配合修正條文,大幅重新改寫,以期藉新版之發行,為「法與時轉,治與世宜」略盡綿薄之力,是為序。
    目次
    第一章 保 險第二章 保險法第三章 保險契約第四章 財產保險第五章 人身保險第六章 社會保險第七章 保險業 三民相關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