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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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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8版/2022年1月/TCD03...
編/著者:
周凌、周董
出版社:
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
2022-02-01
ISBN:
9789574643042
參考分類(CAT):
高普考/地方三四等
參考分類(CIP):
總類
優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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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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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作者介紹
周凌、周董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次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1-32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4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6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9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9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2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2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4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5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5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5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8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8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1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4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4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6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7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7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0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1
【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2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3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5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7
【105司特─法警(四等)】 1-69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69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0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2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3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3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76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76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78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0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3
【110高考─法制(三級)】 1-85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89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89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1-92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Topic2 行政機關 2-5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5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5
二、獨立機關 2-9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9
Topic3 管轄權 2-14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4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4
【104高考─法制(三級)】 2-17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18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1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1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3
【110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26
三、職務協助 2-27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7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29
【104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2-29
2.3.6 自治條例之運用【11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0
Topic4 公務員 2-33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3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3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5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37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39
二、公務員保障 2-40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2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4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4
2.4.4 對管理措施之救濟途徑【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2-45
2.4.5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8
【11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50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2-51
【11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51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2
【106高考─法制(三級)】 2-52
2.4.6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9
【110司特─檢事官(三等)】 2-60
2.4.7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62
【108地特—法制(三等)】 2-6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66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6
2.4.8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68
2.4.9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70
2.4.10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72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5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9
3.1.3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1
3.1.4 行政處分之判斷【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4
二、一般處分 3-19
3.1.5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19
【103司特─法警(四等)】 3-22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2
3.1.6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3
【11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6
3.1.7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7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29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9
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3-31
3.1.8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31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2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3
3.1.10 行政程序重新進行【109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35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39
3.1.11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39
3.1.12 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運用【110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42
3.1.13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44
3.1.14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46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52
3.1.15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53
3.1.16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56
3.1.17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8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0
3.1.18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61
3.1.19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4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66
3.1.2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67
【100高考─法制(三級)】 3-70
3.1.21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71
【110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73
【110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74
【109司特─檢事官(三等)】 3-75
3.1.22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77
【105司特─法警(四等)】 3-80
3.1.23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82
【110司特─書記官(四等)】 3-84
3.1.24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86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88
3.1.25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88
3.1.26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91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3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93
3.1.27 附款之判斷【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94
3.1.28 「有條件通過」之環評決定【101高考─法制(三級)】 3-97
3.1.29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0
Topic2 行政契約 3-104
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3-105
3.2.1 行政契約之判斷【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06
3.2.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09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11
二、行政契約之類型 3-112
三、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112
3.2.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13
四、行政契約之效力 3-115
五、行政契約之履行 3-115
3.2.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2律師】 3-116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119
3.2.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20
3.2.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23
【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26
【109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27
3.2.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105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129
3.2.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32
六、行政契約之爭訟 3-135
3.2.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8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3-135
3.2.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37
3.2.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42
Topic3行政命令 3-148
3.3.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9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50
【101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153
3.3.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55
3.3.3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58
【105高考─法制(三級)】 3-160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161
3.3.4 行政規則【103司特─法警(四等)】 3-162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64
3.3.5 行政規則之定性1【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5
【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67
3.3.6 行政規則之定性2【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68
【99司特─法警(四等)】 3-171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1
【109司特─書記官(四等)】 3-172
【10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2
3.3.7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73
【10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74
3.3.8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6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8
3.3.9 解釋函令之效力【9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79
【9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81
Topic4行政指導 3-182
3.4.1 行政指導【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83
3.4.2 行政指導之活用【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86
3.4.3 機關公開警示【110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89
Topic5行政罰法 3-191
一、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191
3.5.1 沒入之概念【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2
3.5.2 沒入之例外【107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94
二、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197
三、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98
3.5.3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8
【107高考─法制(三級)】 3-202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03
3.5.4 從輕從新原則及行政罰法第24條適用【10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05
3.5.5 刑罰優先原則【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11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7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17
3.5.6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再處以罰鍰?【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9
3.5.7 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21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23
3.5.8 行政罰之裁量【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24
3.5.9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26
3.5.10 行政罰時效於政府採購法之運用【109高考─法制(三級)】 3-228
四、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231
3.5.11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31
【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34
3.5.12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3-236
3.5.13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行為人死亡【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239
Topic6行政執行法 3-241
3.6.1 行政執行之種類【98司特─法警(四等)】 3-243
一、公法上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3-244
3.6.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44
3.6.3 間接強制(代履行)救濟【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6
二、即時強制 3-250
3.6.4 即時強制之救濟1【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0
【101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2
【100司特─法警(四等)】 3-252
3.6.5 即時強制之救濟2【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3
三、連續處罰 3-255
3.6.6 連續處罰之性質【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255
3.6.7 連續處罰認定與其送達【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57
四、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260
3.6.8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1【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0
3.6.9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2【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62
【106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63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64
【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4
Topic7行政調查 3-265
3.7.1 行政調查【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5
3.7.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8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70
【10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71
3.7.3 行政調查、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272
Topic8行政程序法 3-276
一、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276
3.8.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6
3.8.2 行政處分之效力【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9
【100經濟部所屬機構─法務】 3-280
3.8.3 送達【103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三等)】 3-281
【103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83
3.8.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6
二、陳述意見程序 3-289
3.8.5 陳述意見程序【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9
3.8.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92
3.8.7 行政處分瑕疵之種類【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6
3.8.8 行政處分之瑕疵【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3-298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01
3.8.9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7律師】 3-302
三、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308
3.8.10 卷宗閱覽請求權【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310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1
3.8.11 卷宗閱覽權實例【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13
【10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315
【108高考─公職護理師(三級)】 3-316
Chapter4行政爭訟
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2
4.1.1 假處分【101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3
4.1.2 停止執行1【100司特─法警(四等)】 4-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6
4.1.3 停止執行2【103鐵特─財經廉政(高員三級)】 4-9
4.1.4 停止執行及當事人適格運用【11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11
Topic2訴願法 4-14
一、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14
二、訴願管轄 4-14
三、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15
四、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15
4.2.1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17
4.2.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19
4.2.3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4-21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24
4.2.4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106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25
4.2.5 遲到之處分【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29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32
4.2.6 訴願之利害關係人判斷【10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33
Topic3行政訴訟法 4-35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35
4.3.1 撤銷訴訟【100高考─法制(三級)】 4-35
4.3.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37
4.3.3 理由之追補【106司特—檢事官(三等)】 4-41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44
4.3.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46
4.3.5 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之後續效力?【10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50
4.3.6 課予義務訴訟【99高考─法制(三級)】 4-52
【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4-54
4.3.7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56
4.3.8 利害關係人【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62
【106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64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5
4.3.9 鄰人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67
4.3.10 不法平等、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9
4.3.11 原處分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可否針對上級機關(中央)之訴願決定不服提起行政救濟?【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節錄)】 4-72
4.3.12 確認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75
4.3.13 確認訴訟之使用【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 4-78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0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81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1
【109司特─書記官(三等)】 4-81
4.3.14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84
4.3.15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4-89
4.3.16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90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92
【109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3
4.3.17 一般給付訴訟【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94
【110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4-96
【10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7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98
二、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99
4.3.18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93司特─檢事官(三等)】 4-99
Chapter5國家責任
Section1國家賠償 5-2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2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3
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3
5.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3
【103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5-6
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7
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7
Topic3公共設施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10
5.3.1 公共設施之瑕疵【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11
5.3.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9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5-14
5.3.3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17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5-20
5.3.4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5-21
5.3.5 公共設施之瑕疵【107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5-24
三、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26
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27
5.4.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27
5.4.2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98司特—檢事官(三等)】 5-30
Section2損失補償 5-34
Topic5損失補償 5-34
5.5.1 特別犧牲理論【90司特—檢事官(三等)】 5-34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8
5.5.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101專利師】 5-39
5.5.3 地上權徵收【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41
索引 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