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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法釋義(一)
    編/著者: 陳立夫
    出版社:元照
    出版日期:2021-09-01
    ISBN:9789575115845
    參考分類(CAT):
    參考分類(CIP): 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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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交織於公法、私法領域,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從而,土地法學研究、土地法律適用與土地事務處理上,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相關問題。本此觀點,本書就土地法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城市房屋租金限制」、「收回出租房屋限制」、「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接連地損失補償」及「被徵收土地之收回」等事項之規定,以註釋書型態,詳細闡釋其立法意旨與法文意涵,並論述相關議題,乃至癥結所在,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實態,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內涵之全貌。
    作者介紹
    陳立夫

    現 職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

    兼 職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副理事長

    學 歷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法學士
    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士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

    學術專長
    土地法、都市法、行政法
    目次
    三版序
    自 序
    作者簡介

    第一講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與回復:土地法第十二條
     壹、土地法第十二條條文/1
     貳、立法意旨/2
     參、條文釋義/5
      一、私有土地/5
      二、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6
      三、所有權視為消滅/7
      四、回復原狀/11
      五、回復所有權/13

    第二講 禁止外國人取得權利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十七條條文/39
     貳、立法意旨/40
     參、條文釋義/42
      一、通 論/42
      二、林 地/46
      三、漁 地/47
      四、狩獵地/48
      五、鹽 地/48
      六、礦 地/48
      七、水源地/49
      八、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50
      九、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本條所定土地權利之處理/51
      十、溯及適用/54

    第三講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壹、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56
     貳、立法意旨/56
     參、條文釋義/62
      一、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62
      二、「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之內涵/63
      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70
      四、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同意/72
      五、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範圍/73
      六、對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82
      七、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保護/87
      八、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89
      九、公同共有之準用/113
      十、協議分割之調處(調處分割)/117

    第四講 土地登記之公信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壹、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121
     貳、立法意旨/121
     參、條文釋義/125
      一、概 說/125
      二、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對象之登記事項/128
      三、適用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133

    第五講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
     壹、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137
     貳、立法意旨/138
     參、條文釋義/140
      一、地政機關之登記損害賠償責任/140
      二、賠償範圍/157
      三、賠償金來源──登記儲金/160
      四、地政機關之求償權/160
      五、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消滅時效/162

    第六講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土地法第九十七條
     壹、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173
     貳、立法意旨/173
     參、條文釋義/175
      一、城市地方/175
      二、房 屋/178
      三、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181
      四、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183
      五、租金超過法定標準之強制減定/186

    第七講 收回出租房屋之限制:土地法第一百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條條文/189
     貳、立法意旨/190
     參、條文釋義/191
      一、通 論/191
      二、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197
      三、承租人違法轉租/204
      四、積欠租金/206
      五、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208
      六、違反租賃契約/210
      七、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211

    第八講 基地‧房屋之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
     壹、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213
     貳、立法意旨/214
     參、條文釋義/217
      一、基地之優先購買權/217
      二、房屋之優先購買權/238
      三、優先購買權之順序/240
      四、出賣之通知/243
      五、法律效力/248

    第九講 接連地損失補償: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251
     貳、立法意旨/252
     參、本條概說/253
     肆、條文釋義/257
      一、徵收之土地/257
      二、因徵收土地之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258
      三、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259
      四、接連土地所有權人/261
      五、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262
      六、補償金額──低減之地價額/264

    第十講 被徵收土地之收回: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
     壹、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267
     貳、立法意旨/268
     參、條文釋義/273
      一、收回權之成立要件及行使/273
      二、核准收回被徵收土地之機關/292
      三、原受領徵收價額之繳回/293
      四、因可歸責事由之禁止收回/294
      五、被徵收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298

    索 引
     事項索引/303
     司法解釋‧裁判‧決議索引/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