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 -2018律師/司法特考
    編/著者: 商腦筋
    出版社:讀享文化
    出版日期:2018-02-01
    ISBN:9789578612112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優惠價:85折,187

    定價: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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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保險及票據在國考由於比重較低,所以時常是被許多考生忽略的一科。

    本書搜羅近年來重要的實務見解,並整理各學者的學說重點,
    希望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掌握保險票據的重點,再輔以筆者撰寫之擬答,
    讓考生能夠快速掌握答題技巧,提高準備考試之效率。
    作者介紹
    商腦筋

    律師高考及格
    台大法研所
    目錄
    目次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保險法
    Chapter1 實務見解部分
    section 1 總則
    1 保險利益
    一、 保險利益的存在主體 A-3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二、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保險利益 A-4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
    2 保險人責任
    一、 偶發性原則 A-5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時,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A-7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
    三、 履行道德上義務 A-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保險易上字第1號判決
    四、 保險金給付義務之發生時點 A-9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五、 若保險人於被請求前即自行給付保險金,是否生清償效力? A-10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3 複保險
    一、 複保險之立法目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A-13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66號判決
    二、 惡意複保險之判斷時點 A-13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166號判例
    三、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否定說) A-15
    釋字第576號解釋
    四、 人身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區分說) A-16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98號判決
    五、 保險競合 A-17
    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判決
    4 再保險
    一、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 A-19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060號判決
    二、 有再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時,是否應該要扣除其所受領之再保險給付? A-20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肯定說)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否定說)
    section 2 保險契約
    1 通則
    一、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 A-22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
    二、 要保書之性質 A-2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10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51條所指已發生之危險,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A-24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
    四、 共保條款 A-24
    保險法第48條
    五、 保險代位中受僱人之判斷 A-26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08號判決
    六、 代位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移轉 A-27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判決
    七、 代位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A-2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5.05.02)
    八、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對象 A-28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493號判例
    九、 代位權行使之數額,以其賠償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A-28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
    十、 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A-2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21號判決
    十一、 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但書—有利被保險人之變更 A-29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十二、 保險契約中等待期間(觀察期間)之約款 A-31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判決
    2 基本條款
    一、 「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人之承保意願」間之因果關係 A-34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44號判決(104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二、 人身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時,告知義務應何人負擔? A-35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三、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對象為要保人 A-37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80號判例
    四、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定前,已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為身體檢查,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自己以前或現有之病症未告知時,醫師亦未發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A-3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不因保險業務員代填書面而免除 A-38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判決
    六、 要保人已將應告知之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是否發生告知之效力? A-38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14)
    七、 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 A-39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判決
    八、 應由要保人負因果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 A-40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61號判決
    九、 保險人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40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
    十、 保險法第64條之解除權罹於時效後,保險人可否再依民法第92條撤銷同意承保之意思表示? A-42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13號判例
    十一、 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解除權之規定 A-4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項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決
    十二、 危險增加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