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老師開講-民法總則-訣
    編/著者: 廖毅
    出版社:保成
    出版日期:2021-11-20
    ISBN:9789864818235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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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書籍特色
    「民法總則」,絕在哪裡?
    ◎學習效果,讓您狂按讚!
    本書專為想充分掌握及深刻記憶民法總則重點,並能融會貫通完整概念的學生及考生所精心打造。透過本書的有效學習,讓您實力勝人一籌,一次準備,萬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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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廖毅
    .政大博士班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大學講師
    .相關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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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開講 保險法
    老師開講 國際私法
    物權通則‧所有權章修正問題研析
    擔保物權法修正問題研析
    目次
    第一章 緒論/001
    本章要學習民法之適用範圍、請求權基礎的概說、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等,很多民法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民法的適用範圍/001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的概說/008
    第三節 財產法各編的立法特色與衝突/025
    第四節 無權處分的基本問題/027
    第五節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債各)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債總)的關係/039
    第六節 民法總則之規範內容與結構分析/045
    第七節 民法總則是財產法總則/049
    第二章 權利/057
    本章要學習權利的意義與分類。權利主要之分類有三:依內容區分、依作用區分與依效力所及的範圍區分。此為民法總則重點之一,須特別注意由此衍生的諸多問題,因為甚多民法總則考題即是從此處命題。
    第一節 權利的意義/057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058
    第一項 依權利的內容來區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058
    第一款 區分標準/058
    第二款 區分實益/058
    第三款 財產權/058
    第四款 非財產權(絕對權、支配權)/059
    第二項 依權利的作用來區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082
    第一款 支配權/082
    第二款 請求權/084
    第三款 形成權/098
    第四款 抗辯權/145
    第三項 依權利效力所及的範圍來區分(絕對權與相對權)/170
    第一款 基本概念/170
    第二款 債權物權化/物權債權化/172
    第三章 權利主體/217
    權利主體是「人」,可分為「自然人」與「法人」,須注意各自能力的相關概念。惟特別是「法人」,其條文雖多,但僅須重視不可不知的條文即可,其他條文可以斟酌略過(基於投資報酬率的考量)。
    第一節 自然人/217
    第一項 權利能力/217
    第二項 意思能力/227
    第三項 行為能力/228
    第四項 責任能力/240
    第二節 法人/242
    第一項 意義/242
    第二項 種類/242
    第三項 法人的登記/250
    第四項 法人的能力/252
    第一款 權利能力/252
    第二款 行為能力/253
    第三款 責任能力/255
    第四章 物/259
    物權的客體是「物」,但並非所有之權利客體皆是「物」。本章須注意物的立法主義、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此外,尚須注意房屋與土地的關係及處分的概念,如此一來即可對於「物」的相關考題有所掌握。
    第一節 物的意義/259
    第二節 物的立法主義/260
    第三節 物的成分/264
    第四節 物的次分類-動產與不動產/266
    第五節 定著物與土地的關係/280
    第一項 使用定著物,一定要使用土地/280
    第二項 定著物所有權與土地利用權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281
    第六節 物的次分類-主物與從物/293
    第七節 處分的概念/295
    第八節 原物與孳息/298
    第五章 權利變動概說/303
    權利變動須藉由「法律事實」。本章即在介紹「法律事實」之分類,單獨命題的機會雖屬不高,但與其他概念混合出題的情形,仍不時可見。
    第六章 法律行為的基本概念/309
    本章在介紹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不同、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比較。特別是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的比較,有諸多不同,此經常為命題焦點之所在,考生一定要注意!
    第一節 概說/309
    第二節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310
    第一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意義/310
    第二項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處分行為)之比較/312
    第三項 處分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334
    第七章 法律行為的要件/343
    法律行為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法律行為的要件,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特別成立要件」、「一般生效要件」與「特別生效要件」。其內容及衍生出的概念與爭點,毫無疑義地,為民法總則最大命題焦點,特別是「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與「代理」,於每年的國家考試幾乎未曾缺席過,考生一定要熟讀,才能永保安康、試試如意喔!
    第一節 體系表/343
    第二節 前提問題/344
    第三節 一般成立要件/346
    第一項 當事人/346
    第二項 標的/346
    第三項 意思表示/347
    第四節 特別成立要件/355
    第一項 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355
    第二項 要式行為的要式/356
    第一款 基本概念/356
    第二款 方式的類型/357
    第三款 修正前之民法第760條「應以書面為之」的意義/357
    第四款 債編新法新增第166條之1/361
    第三項 要物行為的要物/366
    第一款 要物要件究竟為要物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或特別生效要件?/366
    第二款 /標的物的交付認為是要物行為的唯一態樣?/367
    第三款 要物契約的流弊/367
    第四款 預約與本約的區別/368
    第五款 舊民法第407條的爭議問題/373
    第六款 「一般契約效力理論」/375
    第七款 舊民法第408條的爭議問題/379
    第八款 債編新法刪除舊民法第407條/381
    第九款 債編新法對於舊民法第408條的修正/383
    第五節 一般生效要件/387
    第一項 當事人要有行為能力/387
    第二項 標的要可能、確定、適法、妥當/400
    第一款 可能/400
    第二款 確定/402
    第三款 適法/402
    第四款 妥當/411
    第三項 意思表示要健全無瑕疵/433
    第一款 意思表示不健全而有瑕疵的類型/433
    第二款 意思表示錯誤/433
    第三款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相關問題/465
    第四款 消極信託與借名登記/490
    第五款 詐欺與脅迫/504
    第六節 特別生效要件-代理權的存在/525
    第一項 代理的意義/525
    第二項 代理的種類/525
    第三項 代理的立法體例/527
    第四項 代理權的範圍與限制/528
    第五項 有權代理/無權代理之要件/543
    第六項 代理權授與行為/549
    第七項 無權代理/558
    第一款 無權代理的種類/558
    第二款 表見代理/559
    第三款 狹義無權代理/570
    第四款 民法第110條之無權代理人責任/581
    附錄 相關條文修正對照表/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