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類: 公職考試 > 司法特考
     
    80/20法則 刑事訴訟法-淚的果實(下)-國考各類科.實...
    編/著者: 伊谷,李星
    出版社:保成
    出版日期:2022-01-20
    ISBN:9789864818303
    參考分類(CAT):司法特考
    參考分類(CIP): 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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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容簡介 |
    內容簡介
    本書特色

    適用對象
    1.司法考試族群
    2.國家考試各類科
    3.大專在校生
    使用功效
    1.本書於國考考點作重點說明,使考生快速吸收學習、正確答題。
    2.輔以歷屆考題,按章節依序排列,得立刻演練並對照,熟悉真實考試之題型,掌握命題焦點,提升解題技巧。
    改版差異
    1.配合每章修正刪除新增相關法條、法律概念、學說、判解函釋。
    2.收錄110年考試的相關問題。
    書籍特色
    ※釋字第670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節錄)
    「…所謂行為具反社會性的說法,事實上正清楚顯示了法官乃是『不無遺憾地』下了無罪判決,被告在法律上是無罪的,但在法官心裡其已是不折不扣的罪犯。這麼說並非在指責那些曾帶著遺憾判決被告無罪的法官,而是想指出: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作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作者介紹
    伊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執業律師。
    約莫2010年夏天進入志光、保成、學儒文教機構講授刑事訴訟法,目前教授類科以律師司法官班為主。
    生性低調,本來以為可以躲在幾個名師前輩後面,沒什麼人認識的教過一年又一年就好,不過看起來好像已事與願違。因為律師事務所裡的刑事案件,老闆絕大部分都交辦給伊谷,所以實務經驗勉強還稱得上豐富,但厭世指數也飆得頗高,這就是人生。

    李星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刑事法學組、律師高考及格。
    2016年夏天加入志光、保成、學儒講授刑法,授課類科包含司律與高考正課班等。
    總是將每一次登臺講課都當作最後一堂來奮力唱跳。與伊谷老師邂逅於2012年國考前某日深夜於線上遊戲《英雄聯盟》中的一場激烈戰鬥,自此開展了真實生活中的不解之緣。
    目次
    本書目錄
    第八篇 證據法/001
    第一章 證據法總論/003
    第一節 概說/003
    壹、基本概念/003
    貳、證據排除(禁止)法則/012
    第二節 實務上之證據法體系/016
    ◎、六大法則/017
    第三節 第158條之4大平台之判斷基準與確立/034
    壹、條文與實務見解:權衡理論/034
    貳、權衡基準的缺點與學說上之批評/035
    參、林鈺雄教授─以第158條之4做為大平台之三階段審查基準說/036
    肆、小結/037
    第四節 證明力─自由心證/038
    壹、自由心證之定位:證據評價/038
    貳、自由心證之法例:證據評價之立法模式/038
    參、自由心證之限制/039
    第五節 私人不法取證(超重要!)/042
    壹、前言/042
    貳、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掛勾」的見解/043
    參、實體不法與證據排除「脫鉤」處理的見解/044
    第二章 法院調查原則與澄清義務/055
    ◎新法第163條之立法精神與相關決議/057
    第三章 傳聞法則/079
    第一節 傳聞法則概述/079
    壹、傳聞法則立法精神與現行架構/079
    貳、傳聞法則概論:「傳聞」的確認/081
    參、對質詰問權之內涵與大法官解釋/084
    第二節 傳聞法則之例外/088
    壹、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089
    貳、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形外得為證據/094
    參、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中之審判外不一致陳述(證人先前不一致陳述)/116
    肆、審判中客觀不能到場,司法警察人員前製作之陳述筆錄/123
    伍、特信性文書/134
    陸、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審酌認為適當者/144
    第三節 對質詰問之例外與傳聞法則例外之衝突與解決之道/157
    壹、概說/157
    貳、實務之問題點/157
    參、對質詰問法則之概述/159
    肆、對質詰問的容許例外/162
    第四節 境外取證或跨境刑事案件之證言的證據能力/172
    壹、概說/172
    貳、實務見解/173
    第四章 證據方法與調查程序/187
    第一節 被告/187
    壹、訊問之順序與目的/187
    貳、廣義之證據方法/239
    第二節 證人/277
    壹、證人之概念/277
    貳、拒絕證言權/281
    參、人證之調查程序/305
    第三節 鑑定與勘驗/322
    壹、鑑定與勘驗之區別-實施者有無判斷必要與具特別專業知識/322
    貳、鑑定/323
    參、勘驗/344
    肆、鑑定、勘驗之採樣行為-身體檢查處分/352
    第四節 文書/368
    壹、概念/368
    貳、範圍/368
    參、文書之朗讀/368
    第九篇 自訴/371
    第一章 自訴之意義/373
    第二章 自訴權人/375
    第一節 定義/375
    第二節 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之種類/375
    壹、犯罪被害人/375
    貳、第319條第1項但書之人: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381
    第三章 自訴不可分/385
    第一節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385
    ◎追加自訴準用追加起訴/385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387
    壹、典型說明/387
    貳、例外限制:第319條第3項但書,不得提起部分/388
    第三節 同一案件之告訴與自訴/389
    壹、案例/389
    貳、先後告訴/393
    參、先後自訴/393
    肆、先告訴後自訴/394
    伍、先自訴後告訴/401
    陸、同一案件同時自訴告訴/402
    第四章 自訴審前之調查程序/411
    第一節 立法目的/411
    第二節 需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411
    第五章 自訴之程式/415
    第一節 強制律師代理/415
    壹、條文與立法理由/415
    貳、未委任律師代理之效果/415
    第二節 最高法院94年第6、7次刑庭決議/417
    ◎決議解析/420
    第十篇 起訴對人之效力/429
    壹、被告認定之判斷/431
    貳、類型處理/432
    第十一篇 審理程序/445
    第一章 法院/447
    第一節 緒論/447
    壹、法院之審級/447
    貳、狹義的法院/447
    參、法官保留原則/448
    肆、法官獨立原則/448
    伍、公平審判原則與法官迴避/449
    第二節 起訴審查/465
    壹、意義與功能/465
    貳、審查時點/465
    第三節 準備程序/469
    壹、概說/469
    貳、準備程序之進行/470
    參、起訴程式之補正/485
    第二章 簡易程序/491
    第一節 簡式審判/491
    壹、要件/492
    貳、程序/496
    第二節 簡易判決處刑/500
    壹、開啟/500
    貳、要件/501
    參、簡易程序之量刑協商(偵查中之求刑協商)/510
    第三節 認罪協商程序/512
    壹、概說/512
    貳、協商制度之立法類型與意義/513
    參、協商程序之開啟要件/513
    肆、協商程序之進行/515
    伍、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523
    陸、法院之裁判/525
    柒、協商判決之上訴/526
    第三章 訴訟程序細說/539
    第一節 訴訟關係/540
    壹、訴訟繫屬/540
    貳、訴訟關係/540
    參、訴訟條件/544
    第二節 訴訟行為/546
    ◎方式/546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 期日與期間/552
    壹、期日與期間之概念與區別/552
    貳、在途期間之扣除/554
    參、回復原狀/557
    第四節 裁定與處分之救濟/562
    壹、抗告/563
    貳、準抗告/566
    第四章 裁判/568
    第一節 重要區分/568
    壹、本案裁判與非本案裁判/568
    貳、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569
    第二節 裁判之成立與生效/569
    壹、裁判之成立/570
    貳、裁判之諭知與生效/570
    第三節 裁判之效力/580
    壹、拘束力/580
    貳、形式確定力/581
    參、實質確定力/588
    第十二篇 上訴程序/595
    第一章 通則/597
    第一節 緒論/597
    壹、上訴的意義/597
    貳、合法上訴之效力/597
    參、現行的上訴審級結構/598
    第二節 上訴權人(這邊開始就很重要)/602
    壹、公訴案件之檢察官/602
    貳、自訴案件之自訴人/604
    參、被告/605
    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613
    伍、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620
    第三節 上訴之程式/625
    壹、上訴書狀/625
    貳、上訴期間/627
    第四節 上訴權之喪失/629
    壹、逾越上訴期間未上訴/629
    貳、捨棄上訴/629
    參、撤回上訴/630
    肆、捨棄與撤回之效果/632
    第五節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Hen重要)/634
    壹、立法目的與定義/635
    貳、適用範圍與對象/635
    參、要件/643
    肆、科刑輕重之比較/652
    第六節 上訴不可分/660
    第二章 分則-第二審上訴/673
    第一節 第二審之構造與組織/673
    壹、構造/673
    貳、組織有三種/673
    參、第二審之上訴程序/673
    第三章 分則-第三審上訴/681
    第一節 第三審之性質/681
    第二節 第三審上訴之限制/681
    壹、概說/681
    貳、上訴理由之限制/697
    參、第三審上訴之程式/710
    肆、第三審法院之審理/716
    伍、第三審法院之判決/721
    第十三篇 特別救濟程序/727
    第一章 非常上訴/729
    第一節 非常上訴之意義與目的/729
    壹、非常上訴之意義/729
    貳、非常上訴之目的/730
    第二節 非常上訴之對象/731
    壹、第441條確定判決/731
    貳、確定裁定/733
    第三節 非常上訴之原因/735
    ◎審判違背法令/736
    第四節 非常上訴之審理/741
    壹、立法內容操作/741
    貳、事實之調查/742
    第五節 非常上訴之判決/747
    壹、非常上訴駁回/747
    貳、撤銷其違背法令部分/747
    第二章 再審/755
    第一節 再審之概念/757
    壹、意義/757
    貳、目的/757
    第二節 再審之客體/757
    ◎確定判決(§420~§422)/757
    第三節 再審之原因/759
    壹、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420)/759
    貳、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提起再審/778
    第四節 再審程序/778
    壹、合法性審查/778
    貳、有無理由審查(合理性審查、實體審查)/787
    參、重新審判/790
    肆、再審撤回/792
    第十四篇 附件/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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